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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检察长“创新”受贿敛财5200多万身背四罪获刑14年半

分类:尊龙网址访问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2024-01-29 18:34

  2021年4月22日,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的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副县级干部何池生被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法院认定他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123万多元,单笔受贿高达3500多万元;滥用职权致使一起组织卖淫罪案件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有1138万多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定位销座。

  何池生,1981年10月参军入伍,1999年9月转业到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2年1月起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处长,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2019年5月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副县级干部。

  2019年6月18日,部何池生被调查机关带到鄂州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谈话并留置。何池生涉嫌贪污、受贿徐州达一锻压设备有限公司、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由鄂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指定管辖,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27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2014年7月,鄂州市公安局对湖北某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会所管理人员郑武斌、周启香等人以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该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某负责该案侦办工作。同年9月,王某受时代公司实际控制人翟某等请托,为郑武斌等人获从轻处理提供帮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王某与时任梁子湖区检察院检察长何池生和梁子湖区法院院长张某会面,提出按公安机关移送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名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理的意见,许诺为检察院、法院提供“案件协调费”。何池生遂指派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张甲提前介入案件并与公安民警对接收款事宜。张甲接受何池生指派负责办理该案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法院作出事实认定和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的错误判决。

  2020年9月7日,该案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认定上述五名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6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4月,何池生提出向自己曾多次给予帮助旳郭某出借350万元、年利率30%计息。同年4月13日,何池生借款350万元给郭某。2013年8月,郭某同意再向何池生借款380万元。

  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每年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前后,郭某均因需要,提出以更换借条的方式继续向何池生借款付息。2018年4月29日,郭某因需要,提出继续以更换借条的方式向何池生借款付息,约定每月固定利息51万元,郭以章某为债权人重新向何池生出具本金3825万元、每月按51万元计息的借条。

  截至2019年4月1日止,何池生向郭某借款共收取利息100万元花键,未收回借款本金730万元、借款利息3656万元。扣除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息247万多元,何池生“借款”未实际获取的高息收益3408万多元。

  截至2019年6月,何池生的家庭财产、支出共计6321万多元,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差额部分1138万多元不能说明来源。

  2020年8月27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何池生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123万多元(既遂714.9万多元、未遂3408.4万多元);被告人未能正确履行检察长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一起刑事案件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0.3万元;被告人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1138万多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20年12月17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池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被告人受贿违法所得、贪污违法所得、巨额财产中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被告人以委托理财名义在郭某处借款收息,由借款本金730万元所产生的对应收益3408万多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何池生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鲍尔点。鄂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1年4月22日,鄂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22日,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的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副县级干部何池生被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法院认定他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123万多元,单笔受贿高达3500多万元;滥用职权致使一起组织卖淫罪案件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有1138万多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何池生,1981年10月参军入伍,1999年9月转业到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2年1月起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处长,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2019年5月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副县级干部。

  2019年6月18日,部何池生被调查机关带到鄂州市反腐倡廉教育中心谈话并留置。何池生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由鄂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指定管辖,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27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2014年7月,鄂州市公安局对湖北某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会所管理人员郑武斌、周启香等人以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该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某负责该案侦办工作。同年9月,王某受时代公司实际控制人翟某等请托,为郑武斌等人获从轻处理提供帮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王某与时任梁子湖区检察院检察长何池生和梁子湖区法院院长张某会面,提出按公安机关移送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名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理的意见,许诺为检察院、法院提供“案件协调费”。何池生遂指派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张甲提前介入案件并与公安民警对接收款事宜。张甲接受何池生指派负责办理该案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法院作出事实认定和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的错误判决。

  2020年9月7日,该案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认定上述五名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6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4月,何池生提出向自己曾多次给予帮助旳郭某出借350万元、年利率30%计息。同年4月13日,何池生借款350万元给郭某。2013年8月,郭某同意再向何池生借款380万元。

  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每年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前后,郭某均因需要,提出以更换借条的方式继续向何池生借款付息。2018年4月29日,郭某因需要,提出继续以更换借条的方式向何池生借款付息,约定每月固定利息51万元,郭以章某为债权人重新向何池生出具本金3825万元、每月按51万元计息的借条。

  截至2019年4月1日止,何池生向郭某借款共收取利息100万元,未收回借款本金730万元、借款利息3656万元。扣除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息247万多元,何池生“借款”未实际获取的高息收益3408万多元。

  截至2019年6月,何池生的家庭财产、支出共计6321万多元,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差额部分1138万多元不能说明来源。

  2020年8月27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何池生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123万多元(既遂714.9万多元板式链、未遂3408.4万多元);被告人未能正确履行检察长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一起刑事案件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0.3万元;被告人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1138万多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20年12月17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池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背锥角,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被告人受贿违法所得、贪污违法所得、巨额财产中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被告人以委托理财名义在郭某处借款收息,由借款本金730万元所产生的对应收益3408万多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何池生不服不平衡力,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1年4月22日,鄂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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